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鑒定評審細則
條 為規范特種設備許可鑒定評審工作,特種設備許可鑒定評審的科學、客觀、公平、公正和工作質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特種設備(包括原材料、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護裝置)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鑒定評審工作。
第三條 從事特種設備許可鑒定評審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鑒定評審機構”)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管理與監督規則》(以下簡稱《鑒定評審規則》)和本細則的規定,在許可實施機關確定的范圍內實施鑒定評審工作。
第四條 申請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的許可申請,經許可實施機關受理后,應當及時約請鑒定評審機構進行現場鑒定評審,并且向鑒定評審機構提交如下資料:
(一)特種設備許可申請書(已受理,正本一份);
(二)《特種設備鑒定評審約請函》(格式見《鑒定評審規則》附件3,一式三份);
(三)特種設備質量手冊(一份);
(四)設計文件鑒定報告和產品型式試驗報告(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有設計文件鑒定和型式試驗要求時,復印件一份)。
第五條 鑒定評審機構接受約請后,應當了解申請單位試制產品(試安裝、改造、維修設備)和有關準備工作情況。其試制產品(試安裝、改造、維修設備)應當滿足和涵蓋受理的許可項目,試制產品(試安裝、改造、維修設備)數量詳見附件A。鑒定評審機構可以針對申請單位的具體情況,對試制產品(試安裝、改造、維修設備)進行適當調整,但是必須在接受約請時確定。
鑒定評審機構審閱申請單位提交的資料后,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六條 鑒定評審機構接受約請后,應當及時做好各項鑒定評審準備工作。鑒定評審準備工作包括制定鑒定評審計劃、組成鑒定評審組、查閱申請資料、準備鑒定評審工作文件等。
第七條 鑒定評審機構依據《鑒定評審規則》的規定組成鑒定評審組,并且根據申請單位受理的許可項目特性,配備質量、材料、焊接、熱處理、無損檢測、電氣(電器)和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檢驗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八條 鑒定評審工作時間一般為2~3天。安全技術規范、標準有其他過程檢驗與試驗、型式試驗要求或者需要到施工現場抽查安裝、改造、維修安全性能時,可適當延長鑒定評審時間,但長不得超過5天。
鑒定評審機構按照申請單位提出的擬鑒定評審時間,協商確定鑒定評審工作日程,并及時向申請單位發出《特種設備鑒定評審通知函》(見《鑒定評審規則》附件4),同時抄報許可實施機關及其下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申請單位接到《特種設備鑒定評審通知函》后,認為鑒定評審組的組成不利于鑒定評審工作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護申請單位的商業秘密時,應當在收到《特種設備鑒定評審通知函》的5個工作日內向鑒定評審機構書面提出,鑒定評審機構確認后應當對鑒定評審組的組成進行調整。
第九條 特種設備現場鑒定評審工作程序,包括預備會議、會議、現場巡視、現場鑒定評審、鑒定評審情況匯總、交換鑒定評審意見、鑒定評審總結會議等。具體的工作程序詳見附件B。
第十條 現場鑒定評審時,申請單位應當向鑒定評審組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單位的基本概況;
(二)依法在當地政府注冊或者登記的文件(原件)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
(三)換證申請單位所持有的特種設備許可證(原件)及持證期間特種設備制造產品(安裝、改造、維修設備)的清單;
(四)特種設備質量手冊及其相關的程序文件、作業(工藝)文件;
(五)質量工程師、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明細表及任命書、聘用合同、工資表、相關保險憑證、身份證、職稱證明、學歷證明;
(六)工程技術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焊接、無損檢測)明細表及其聘用合同、工資表、相關保險憑證、身份證、職稱證明、學歷證明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原件);
(七)設備、工裝、儀器、器具、檢驗與試驗裝置等臺賬;
(八)檢驗與試驗裝置檢定校準臺賬和檢定校準記錄;
(九)受理的許可項目試制產品(試安裝、改造、維修設備)的設計文件(包括設計圖樣、設計計算書、安裝使用說明書等),作業(工藝)文件(包括作業指導書、工藝評定報告、工藝規程、工藝卡、檢驗工藝規程等),質量計劃(過程控制卡、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檢驗與試驗、驗收記錄與報告(分項驗收報告、驗收報告、竣工報告),監督檢驗報告(法規、安全技術規范規定時),質量證明資料等;
(十)申請單位的合格分供(包)方名錄、分供(包)方評價報告;
(十一)受理的許可產品設計文件鑒定報告、型式試驗報告(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有規定時);
(十二)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清單;
(十三)管理評審、不合格品(項)控制、質量改進與服務等質量體系實施的有關記錄;
(十四)鑒定評審過程中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現場鑒定評審時,申請單位應當保持受理許可項目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生產狀態。
第十二條 根據申請單位受理的許可項目特性和規模及實際情況,鑒定評審組可分為若干評審小組開展工作。通過查閱相關資料、現場實際檢查、座談和交流、產品(設備)安全性能抽查等方式,對申請單位的資源條件、質量體系建立和實施、產品(設備)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的規定進行鑒定評審。現場鑒定評審項目、內容、要求和方法見附件C、附件D、附件E。
第十三條 鑒定評審組應當對鑒定評審情況做詳細記錄。記錄包括鑒定評審的項目、內容和工作見證資料的名稱、編號,所抽查產品(設備)和在制品(施工中的工程)編號、依據的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抽查項目、檢驗結果及發現的問題等。
鑒定評審組確認申請單位有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問題時,應當按照《鑒定評審規則》的要求,與申請單位簽署《特種設備鑒定評審工作備忘錄》(見《鑒定評審規則》附件6)。
現場鑒定評審結束后,鑒定評審組向鑒定評審機構提交鑒定評審工作報告,做出鑒定評審結論意見。
第十四條 鑒定評審結論意見分為“符合條件”、“不符合條件”和“需要整改”。
全部滿足許可條件,鑒定評審結論意見為“符合條件”。
申請單位的現有部分條件不能滿足受理的許可項目規定,但在規定時間內能夠完成整改工作,并滿足相關許可條件,鑒定評審結論意見為“需要整改”。申請單位存在以下情況之一時,鑒定評審結論意見為“不符合條件”:
(一)法定資格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實際資源條件不符合相關法規、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
(三)質量體系未建立或者不能有效實施,材料(零部件)控制、作業(工藝)控制,檢驗與試驗控制、不合格品(項)控制,以及與許可項目有關的主要過程控制,如焊接、無損檢測等質量控制系統未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亂;
(四)產品(設備)安全性能抽查結果不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規定;
(五)申請單位有違反特種設備許可制度行為。
第十五條 鑒定評審結論意見為“需要整改”時,申請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鑒定評審工作備忘錄》通報所提出的問題,在6個月內完成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工作完成后將—整改報告和整改見證資料提交鑒定評審機構。
鑒定評審組對整改報告和整改見證資料進行確認,并出具整改情況確認報告,必要時應當安排鑒定評審人員進行整改情況現場確認。鑒定評審機構在進行整改情況現場確認前,應當報告許可實施機關。整改情況確認符合條件的,整改情況確認報告結論為“經整改后符合條件”。申請單位在6個月內未完成整改或者經確認整改仍不符合條件,整改情況確認報告結論為“不符合條件”。
第十六條 鑒定評審機構應當按照《鑒定評審規則》的規定,及時出具《特種設備許可鑒定評審報告》(以下簡稱《鑒定評審報告》),并由評審機構審批、加蓋公章(或鑒定評審專用章)。《鑒定評審報告》基本格式、內容見附件F、附件G。
第十七條 對申請多個許可項目、類別、級別進行鑒定評審時,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對每個許可項目、類別、級別分別做出鑒定評審結論。
第十八條 鑒定評審時發現申請單位的實際資源條件不能滿足受理許可項目要求,但滿足下級別許可要求時,經申請單位書面申請、許可實施機關受理后,評審機構按照重新受理的許可范圍進行鑒定評審。
第十九條 申請單位在許可證有效期內許可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許可變更申請。鑒定評審機構依據許可實施機關的批復,對申請單位許可變更情況進行鑒定評審。
第二十條 特種設備許可換證鑒定評審(以下簡稱換證鑒定評審)工作程序和要求與初次申請特種設備許可鑒定評審工作程序和要求基本相同。換證鑒定評審的工作重點是審查持證期間的許可條件變化和執行法規、安全技術規范的情況,包括以下內容:
(一)許可條件變化情況,如果發生變化是否按照規定及時向許可實施機關進行許可變更申請的情況;
(二)質量體系實施情況;
(三)產品(設備)的安全性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情況;
(四)產品(設備)是否發生重大安全性能事故及其處理情況;
(五)接受監督檢驗機構實施監督檢驗工作情況;
(六)是否發生涂改、偽造、轉讓或出賣許可證,向無許可證單位出賣或非法提供質量證明文件的情況;
(七)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的業績是否符合法規、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換證鑒定評審發現申請單位有以下問題時,鑒定評審結論為“不符合條件”:
(一)發生涂改、偽造、轉讓或出賣特種設備許可證,向無特種設備許可證單位出賣或非法提供質量證明文件;
(二)不按照規定接受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監督檢驗機構實施監督檢驗,經責令整改仍未改正;
(三)產品(設備)發生嚴重安全性能問題(事故);
(四)換證鑒定評審的其他重點項目存在嚴重不符合。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